收到國外「商標公告費」通知,怎麼判斷是否需要付款?
先核對寄件人、服務內容及官方程序,再透過既有代理或自行找到的官方管道查證;信上有商標與案號不代表來自官方,私人登錄邀請也不能直接當成維持商標的必要費用。
先核對寄件人、服務內容及官方程序,再透過既有代理或自行找到的官方管道查證;信上有商標與案號不代表來自官方,私人登錄邀請也不能直接當成維持商標的必要費用。
先分清第一年領證繳費與第二年以後年費,再核對原期限、補繳及可能的回復程序;逾期可能影響權利,不是補付款就一律恢復,發現漏繳應即帶齊案件與付款資料確認。
到職、調職與離職都應按職務盤點資料及權限,保留告知、調整與交接紀錄;疑似外流時依法保全事證,不能任意登入私人帳號,也不能將一般技能或經驗一概當成公司秘密。
對外合作應先確認當次目的與接收者,只提供必要範圍,並讓保密約定、分享權限及交付紀錄一致;合作深入後再分段揭露,NDA本身不能取代實際管理或各地法規核對。
保密協議應搭配分類、權限、對外核准與執行紀錄,才有助於落實保護;是否屬合理保密措施仍按個案判斷,不能只憑已簽NDA或採購資安工具就保證受到保護。
營業秘密須同時具備秘密性、因秘密而有經濟價值及合理保密措施;先把欲保護的資訊、版本與接觸範圍說清楚,不能只因投入成本高或文件上寫機密就直接認定。
先確認是否為員工職務著作及有無特別約定;臺灣原則由員工為著作人、雇用人享有著作財產權,但契約可另定,外包與第三方素材也須分別釐清,不能只看檔案存在哪裡。
可商用仍有地域、期間、媒體、修改與轉交等限制,應把實際用途逐一對照條款;臺灣授權約定不明部分推定未授權,不能因已付款或下載就自行擴張使用範圍。
標示來源不能自動取得網路圖片的使用權;放上公司網站或社群前,應確認權利來源、授權與實際用途,若主張合理使用則須按具體規定及情況判斷,不能只憑有署名。
符合保護條件的著作在臺灣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,但爭議時仍要說明創作與權利來源;應保存草稿、版本、往來及契約,讓完成過程可回溯,存證本身不保證法院採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