技術要申請專利,還是保留為營業秘密?
先看技術是否容易被觀察或解析、是否適合專利及能否持續保密,再比較公開、期限與維護成本;不同內容可搭配安排,不申請不會自動成為營業秘密,保密也不是全球獨占權。
先看技術是否容易被觀察或解析、是否適合專利及能否持續保密,再比較公開、期限與維護成本;不同內容可搭配安排,不申請不會自動成為營業秘密,保密也不是全球獨占權。
到職、調職與離職都應按職務盤點資料及權限,保留告知、調整與交接紀錄;疑似外流時依法保全事證,不能任意登入私人帳號,也不能將一般技能或經驗一概當成公司秘密。
對外合作應先確認當次目的與接收者,只提供必要範圍,並讓保密約定、分享權限及交付紀錄一致;合作深入後再分段揭露,NDA本身不能取代實際管理或各地法規核對。
保密協議應搭配分類、權限、對外核准與執行紀錄,才有助於落實保護;是否屬合理保密措施仍按個案判斷,不能只憑已簽NDA或採購資安工具就保證受到保護。
營業秘密須同時具備秘密性、因秘密而有經濟價值及合理保密措施;先把欲保護的資訊、版本與接觸範圍說清楚,不能只因投入成本高或文件上寫機密就直接認定。
跳至主要內容 專利・商標・著作權|813030高雄市左營區重立路866號07-341-0957ipservic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