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智財契約最常見的三個風險:權利歸屬、員工發明與證據留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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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要提醒

依據
專利法第 7 條規範受雇人職務上發明,以及出資聘請他人研發時的權利歸屬。
提醒
個案的法律效果須依契約與事實判斷,本文為一般性整理。

契約沒寫,出資不等於取得權利

專利法第 7 條第 3 項規定,一方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開發者,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的歸屬依雙方契約約定;契約未約定者,屬於發明人、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,但出資人得實施其發明、新型或設計。

因此委外研發若沒有明訂歸屬,付了費用不一定取得專利權。

員工發明與「共享」這類字句

依專利法第 7 條第 1 項,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的發明、新型或設計,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,雇用人應支付受雇人適當報酬;但契約另有約定者,從其約定。第 2 項說明職務上的發明,是指受雇人於僱傭關係中之工作所完成者。

實務上,是否屬於職務上發明,須就個案事實判斷。理律法律事務所整理的判決顯示,「研發成果共享」這類字句是否等於共有,曾有不同見解,契約用語若不明確,容易產生爭議。

貢獻的證據要留存

法院判斷誰是發明人時,會看對申請專利範圍中的技術特徵是否有實質貢獻,並可能參考研究紀錄簿與電子郵件等資料。依理律整理的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民專上字第 5 號判決,只對部分請求項有貢獻,仍可能成為共同發明人。

合作過程中的構想、會議紀錄、圖面與往來信件,建議有系統地留存。

簽約前可以檢查

專利申請權、專利權與著作財產權各自歸誰;授權範圍、期間、地區,以及是否可再授權;保密範圍與期限;改良技術、共有成果與終止後的處理。

常見誤解

付了委外研發費用,專利就一定歸我?

不一定。歸屬依契約約定,未約定時屬於發明人,出資人另有實施的權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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