重要提醒
- 臺灣發明與新型
- 符合條件的公開,優惠期為公開事實發生後12個月;不是保證可取得專利。
- 臺灣設計
- 符合條件的公開為6個月;出於申請人本意的依法專利公報公開,另有不適用的例外。
不是只有正式發表才要注意
圖文、影片、樣品、論文與公開操作,都可能涉及技術揭露。是否構成法律上的公開,須看資訊是否可被公眾取得、具體揭露程度及當時的保密安排,不能只依活動名稱判斷。
時間表應一列對應一個事件,附上實際版本。假設展場只展示外觀,募資頁卻加上剖面動畫,兩次揭露的內容就可能不同。向特定對象提供資料,也要保留接收人及保密條款;不能只因簡報封面寫著機密,就認定當時所有交流都已受到有效限制。
不把優惠期當成預設排程
臺灣的優惠期制度有適用條件、期間與例外,不同專利種類也有差異。其他國家或地區未必採相同規則。即使公開行為來自自己,也不應直接推論所有申請仍然安全。
優惠期處理特定公開對專利要件的影響,優先權則涉及先後申請的日期利益,兩者不能加在一起計算成可等待的總期間。即使符合臺灣優惠期,其他先前技術或第三人的申請仍可能影響結果。若預計進入多個市場,應在公開前逐地核對,而不是等臺灣送件後才開始找規則。
已經公開時,先保存原貌
記下首次可取得資訊的日期、網址、展出內容、提供對象與相關契約,留存原始檔及可核對的紀錄。單純刪除網頁,不能當作先前沒有發生過揭露;也不要為了補資料而更改既有時間紀錄。
保存時可包含網頁畫面、可下載附件、上架時間的管理紀錄及活動對外提供的版本。影片不要只截封面,應保留能說明揭露內容的完整檔案。發現日期不確定時如實註記並補找郵件或平台紀錄,不用事後製作的說明取代原始資料,也不要為降低風險而修改舊檔日期。
讓發表計畫與申請計畫同步
建議在行銷、研發與合作方之間指定負責窗口,發表前核對哪些內容可公開、哪些應暫緩。若涉及海外市場,應帶著目標地區清單及揭露紀錄討論,而不是只問臺灣能否申請。
申請準備需要研發確認、圖面整理與文件核對,行銷排程應保留這些工作時間。可將每項內容標為已可公開、先待確認或暫不揭露,並指定核准窗口;合作夥伴使用的型錄也納入。若已公開,不代表立即放棄,應儘速帶齊資料評估,避免在未知狀態下繼續擴大揭露。
跨部門的發表確認表應附上即將使用的附件,不只核准活動名稱。內容更新後再次核對,才能避免核准的是舊版、實際發送卻包含新細節的情況。
費用如何估算?
費用可分為官方規費與代理服務費。官方規費依權利種類、申請項目及案件內容計算,請參閱文末智慧局規費查詢;代理費依案件評估,報價前先確認地區、文件及服務範圍。
常見誤解
自己公開就一定沒關係?
仍有條件、例外與各地差異;不能視為全球通用的緩衝期。
刪掉網頁就不算公開?
移除頁面無法使先前揭露事實消失,應保留原貌並評估影響。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