重要提醒
- 發明/新型
- 發明可涉及產品或方法;新型限物品形狀、構造或組合,採形式審查。
- 設計
- 著重視覺創作;是否適合、如何表達保護範圍,仍須依具體內容判斷。
發明:從技術手段理解
發明涉及利用自然法則的技術思想,標的可能包括產品或方法。評估時,需要把解決問題的方式說清楚,不能只提出抽象目標或商業願景。是否符合要件,仍須依具體內容及相關資料判斷。
例如感測裝置的改良可能在控制流程、電路配置或兩者的配合,資料應說明輸入、處理與輸出如何連接。單純宣稱提供新服務,尚不足以說明技術創作。先把功能背後的手段拆開,才能討論適合的保護對象;有軟體或演算法也不代表自動符合或自動排除,必須看整體技術內容。
新型:聚焦物品的形狀與構造
新型著重物品的形狀、構造或組合。若創新重點是製程方法,不能只因希望較快取得權利就直接改稱新型。新型採形式審查,也不代表取得後就已充分確認其實體有效性。
形式審查與實體要件應分開理解。取得新型證書後,仍要留意有效性、技術報告及行使權利的相關規則。假設只是改變製造順序,卻沒有物品構造的創作,就不能為了取得較快的結果,把方法文字硬改成零件名稱。應讓制度配合實際成果,而不是反向修改事實。
設計:觀察視覺上的創作
設計專利處理物品的形狀、花紋、色彩或其結合等視覺創作;符合規定的電腦圖像或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也可能納入評估。描述功能與呈現外觀是不同工作,準備資料時要避免混為一談。
同樣是新外殼,改良散熱氣流的結構與令人辨識的外形,可能是不同討論方向。準備設計資料時,應確認圖面是否一致、哪些部分希望保護,以及各視圖是否能對應;產品宣傳照有陰影或背景,未必適合作為申請圖面。涉及介面時,也要區分視覺呈現與程式功能。
用產品拆解表開始討論
可將產品分成「技術如何運作」「物品如何構成」「外觀如何呈現」三欄,填入各自的改良點。有些產品可能需要分別討論不同類型,也可能不適合申請。先辨認保護對象,再綜合公開時程、市場與維護成本作安排。
拆解後可再加上產品預定推出時間、容易被模仿的部分與可負擔的後續管理。不同類型的申請與維護是各自的工作,並非選得越多越好。即使自己的專利核准,也仍可能需要評估他人的既有權利;是否可製造銷售與自己的創作是否能取得專利,是兩個不同問題。
比較類型時也可加入競爭者最可能模仿哪一部分,讓保護重點對應真正的商業需求;不要只因某種類型聽起來較完整,就忽略自己的創作是否符合對象與要件。
常見誤解
新型就是較小的發明?
新型有特定保護對象,不是按創新程度大小命名。
外觀好看就一定能取得設計專利?
仍要核對法定要件、既有設計與圖式表達,不能以美感判斷取代評估。


